宁城县经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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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工业节能监察 |
责任主体 | 经信局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经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