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粮食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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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粮食库存低于规定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粮食局 |
设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04.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粮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