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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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粮食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6
权力名称对粮食库存低于规定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粮食局
设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04.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实施主体宁城县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