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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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粮食局
宁城县粮食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7
权力名称
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库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局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04.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实施主体
宁城县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