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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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粮食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7
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库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责任主体粮食局
设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04.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实施主体宁城县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