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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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粮食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3
权力名称对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和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责任主体粮食局
设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04.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