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粮食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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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和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粮食局 |
设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04.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粮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