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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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粮食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
权力名称对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责任主体粮食局
设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04.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