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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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林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48
权力名称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检查
责任主体林业局
设定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主体宁城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