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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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林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2
权力名称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责任主体林业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自1992年3月1日发布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工具、禁猎方式狩猎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具、猎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猎获物价格2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4日公布施行)
实施主体宁城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