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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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林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9
权力名称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检查
责任主体林业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自1992年3月1日发布施行。)
实施主体宁城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