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林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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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无证采集和不按采集证规定采集珍稀林木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采集的珍稀林木和违法所得,责令补种非法采集株数五至十倍的珍稀林木,并处违法所得二至十倍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2年3月31日颁布,2012年3月31日实施)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