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林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 权力序号 | 58 |
|---|---|
| 权力名称 | 对涉林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检查 |
|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 设定依据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