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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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林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34
权力名称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检查
责任主体林业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0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主体宁城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