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林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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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非法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实物价格的罚款。没收的实物交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