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林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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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毁坏野生珍稀林木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采取封禁措施的珍稀林木分布区域放牧、砍柴及采集、挖掘珍稀林木、林木野生植物和药材,或者违反禁采期规定,致使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受到毁坏的,负责赔偿损失,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珍稀林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2年3月31日颁布,2012年3月31日实施)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