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林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74 |
---|---|
权力名称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设定依据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 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六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