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林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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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设定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