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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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林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00
权力名称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检查
责任主体林业局
设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于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主体宁城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