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林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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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在森林公园内违规搭建临时设施或不及时拆除临时设施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林业局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园内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植物标本和影视拍摄、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组织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影视拍摄、营业性演出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十日内拆除。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