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旅游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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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旅游局 |
设定依据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政法规。2001年12月12日通过 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八条 旅游团对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 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