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旅游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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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旅游经营者不配合业务工作,景区、饭店质量等级及星级称谓不符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旅游局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地方性法规。2004年5月27日修订,公告第14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实报送财务、统计报表,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二)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宾馆)使用星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的; (三)未评定等级的旅游区使用质量等级称谓或者标志进行宣传、经营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 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