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旅游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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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情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旅游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法律。主席令第3号,12届人大常委会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 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