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旅游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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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转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旅游局 |
设定依据 | 《旅行社条例》(行政法规。2009年1月21日通过,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 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