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旅游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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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旅游区造成破坏及开展非旅游性质活动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旅游局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地方性法规。2004年5月27日修订,公告第14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旅游区旅游资源、景观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停工,限期恢复,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旅游区内进行采石、采矿、挖沙、开道、筑坟、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恢复,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 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