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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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旅游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4
权力名称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擅自改变合同,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检查
责任主体旅游局
设定依据《旅行社条例》(行政法规。2009年1月21日通过,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 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