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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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旅游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0
权力名称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查
责任主体旅游局
设定依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02年10月28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公布,2002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第六条第二款“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第七条第二款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实施主体宁城县 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