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旅游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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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旅游局 |
设定依据 | 《旅行社条例》(行政法规。2009年1月21日通过,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 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