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旅游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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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旅游局 |
设定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 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