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旅游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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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旅游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法律。主席令第3号,12届人大常委会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 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