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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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民宗局
宁城县民宗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7
权力名称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检查
责任主体
民宗局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26号,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宁城县民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