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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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民宗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3
权力名称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检查
责任主体民宗局
设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26号,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部门规章。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主体宁城县民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