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民宗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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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手续,或者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民宗局 |
设定依据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部门规章。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宗教团体未按照本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部门规章。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手续,或者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民宗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