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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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民宗局
宁城县民宗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4
权力名称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检查
责任主体
民宗局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26号,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宁城县民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