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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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民宗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5
权力名称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检查
责任主体民宗局
设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26号,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民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