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9 |
---|---|
权力名称 | 对操作与本人证件不相符、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及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农机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实施主体 | 农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