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机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依法行政  >>  宁城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宁城县农机局

宁城县农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1
权力名称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检查。
责任主体农机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实施主体农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