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机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依法行政  >>  宁城县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宁城县农机局

宁城县农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8
权力名称对无证从事农牧业机械操作的检查
责任主体农机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农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