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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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农机局
宁城县农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8
权力名称
对无证从事农牧业机械操作的检查
责任主体
农机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农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