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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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农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2
权力名称扣押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未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责任主体农机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实施主体农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