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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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农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0
权力名称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检查
责任主体农机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实施主体农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