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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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农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4
权力名称收缴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
责任主体农机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农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