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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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扣押违法载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 |
责任主体 | 农机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营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实施主体 | 农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