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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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农机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3
权力名称对酒后驾驶农牧业机械的检查
责任主体农机局
设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牧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酒后驾驶农牧业机械的,由农机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农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