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牧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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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农牧业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农牧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