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牧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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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农牧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92
权力名称对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检查
责任主体农牧业局
设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农牧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