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牧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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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农牧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18
权力名称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检查
责任主体农牧业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宁城县农牧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