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牧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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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利用生活垃圾场的物质或利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充当饲料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农牧业局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激素类、镇静剂类等违禁药品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物质; 不得在反刍类动物饲料中添加、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 不得利用生活垃圾厂的物质和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充当饲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在反刍类动物饲料中添加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利用生活垃圾场的物质或者利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充当饲料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农牧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