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牧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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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农牧业局 |
设定依据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农牧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