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牧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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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农牧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31
权力名称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检查
责任主体农牧业局
设定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主体宁城县农牧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