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牧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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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或者医疗废弃物等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农牧业局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或者医疗废弃物等;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或者未办理注册备案手续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或者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诊疗废水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