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气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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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或超出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气象局 |
设定依据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4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2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4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3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28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
实施主体 | 宁城县气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