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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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气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44
权力名称对应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或使用不符合要求防雷装置、产品的检查
责任主体气象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律。主席令第23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7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35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35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