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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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气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4
权力名称对开展施放气球活动未指定专人值守的检查
责任主体气象局
设定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2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实施主体宁城县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