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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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气象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序号21
权力名称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检查
责任主体气象局
设定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27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宁城县气象局